三季报信息披露指南
来源:信公股份发布时间:2024-10-24 18:33:35
三季报信息披露指南
当前,不少董办的小伙伴在忙着三季报披露,虽说季报不像年报、半年报涉及的事项多,但也有不少需要关注的事项,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三季报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吧~
01、三季报披露时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三季度报告。
提示:
(1)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根据沪深北《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会涉及信息披露违规。上交所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或者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深交所上市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深交所、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02、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1、是否需要披露季度业绩预告?
现各板块均未强制披露季度业绩预告,故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在相应的报告期结束后发布业绩预告。
提示:
(1)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的,需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当披露业绩预告后,如出现规则要求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2)部分上市公司会在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预计全年业绩。在此情况下,公司仍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发布年度业绩预告。
2、是否需要披露季度业绩快报?
各板块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提示:
当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规则要求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03、关于内幕信息及窗口期管理
1、内幕信息管理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故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提前接触季报内容的内幕知情人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季报内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幕知情人的内部登记管理工作。
2、窗口期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提示:
上市公司除防范内幕交易和窗口期交易外,公司还应注意防范短线交易。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股份变动管理,董事会秘书应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及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04、资产减值
上市公司在准备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应当及时关注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的情况。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为避免出现因资产减值计提不准确造成定期报告数据有误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应积极与财务人员、会计师沟通,确保资产减值的计提审慎、充分、合理。
提示:
(1)现行规则并未强制上市公司对计提资产减值进行审议,公司可按照内部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审议披露;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在计算披露标准时,应当分别累计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已披露的则无需再纳入累计范围;
(3)资产减值应当以所有资产计提的减值总额来适用披露标准,包含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
05、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同时,根据监管口径,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也需遵守《选聘办法》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因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建议未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与三季报一同上会审议,以便公司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与审计机构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
06、业绩说明会
虽然各板块均未强制上市公司召开季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但是作为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向市场传递投资价值的重要渠道,常态化召开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成为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选择。此外,沪深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并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深交所上市公司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未在年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分别召开业绩说明会的,信息披露评价不得为A。
提示:
(1)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可自行选择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形式和平台,提前发布业绩说明通知公告,如无法如期举行,应及时披露调整公告,并在业绩说明会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披露;
(2)公司在召开业绩说明会过程中应审慎回答投资者提问,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确保相关回复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故建议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披露前尽量避免接受现场调研或媒体采访。
07、其他注意事项
1、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2023年12月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已取消定期报告禁止回购的窗口期要求。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四十二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3.2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2股权激励》,公司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得以当年作为考核期。故深市及沪市主板公司如在三季报披露期筹划股权激励方案,如需要以当年业绩作为考核期,需在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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