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董秘手握尚方宝剑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4-05-28 17:07:12
减持新规董秘手握尚方宝剑,化身监管的火眼金睛?
5月24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
据了解,《减持管理办法》意在解决减持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与上市公司市场表现和分红情况挂钩;对技术性离婚减持、转融通出借、融券减持等各类“花式”减持,全面予以规制,严厉打击违规减持行为,让违规者付出“有痛感”的代价。
此次减持新规也被市场视为A股史上最严、最全面的规则。
崔班长注意到,
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这一配套法规中,特别有一条规定,它不仅为董事会秘书(董秘)赋予了更广泛的职权,同时也对其施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旧条款: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新条款: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下面我们就来仔细解读一下,这条新规背后隐藏着哪些深意。
一、季度检查:从年检到季检的升级
旧条款里说的是“定期检查”,这就像是每年一次的体检,虽然必要,但总给人一种“应付差事”的感觉。新条款则明确要求“每季度检查”,这频率一下子从年检升级到了季检,就像是从每年的大扫除变成了每周的小清理,监管的力度和细致程度都大大提升。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董秘们的工作不再是偶尔的抽查,而是变成了持续的监督。每个季度,他们都要像理财顾问一样,仔细审视董监高们的账户动态,确保每一次买卖都合规合法。
二、买卖行为监督:新规下的“显微镜”
新规持续强调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从近期多起处罚案例来看,这不仅仅是对账户数据的简单管理,而是要求董秘们像使用显微镜一样,细致观察每一次股份的买卖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
这就要求董秘们需要:对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进行深入分析,识别任何可能的异常模式;建立起实时监控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即所谓的内幕交易。
三、违规上报:新规中的“尚方宝剑”
新规中的另一个亮点是“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这就像是给了董秘一把“尚方宝剑”,一旦发现有谁敢触碰规则的红线,董秘就有权力也有义务,立刻上报,让违规者无处遁形。
这背后是什么?是对董秘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他们不仅要管理数据,还要成为监管的“眼线”,时刻警惕着可能的违规行为。这无疑增加了董秘的责任,也提升了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希望董秘们不要轻视这些变化,因为它们是资本市场新趋势和新挑战的先兆。在这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舞台上,董秘的角色变得尤为关键。愿大家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展现出专业和智慧,共同推动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规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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