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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间接股东如何转换为直接股东

来源:小兵研究 投行海海发布时间:2024-06-28 15:48:12

一文读懂公司的间接股东如何转换为直接股东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总结了公司间接股东转换为直接股东的常见方案以及转换过程中的关注要点。案例简述:A1为甲公司控股股东,A和其他股东B分别持有A1 90%和10%的股份,即A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股权结构调整需要,A1由通过A主体间接持股甲公司变为直接持股甲公司。甲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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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下翻:吸收合并

  概述:甲公司吸收合并A1,实控人A和其他股东B均变为直接股东,甲公司股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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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流程

  (1)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吸收合并议案。(2)A1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吸收合并事宜。甲公司与A1及其股东等主体签署《吸收合并协议》(3)甲公司和A1刊登吸收合并公告。(4)评估机构分别对甲公司和A1进行评估。(5)A1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甲公司验资并变更股东名册。

  2、关注要点

  (1)程序合规性甲公司需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验资、注销被合并方。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当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被合并方所持本公司股份。(2)税务合规性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号文”)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本次换股为同一控制下的内部股权重组,具有商业合理性,本次重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对于企业合并,则为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符合59号文所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3)会计处理合规性本次吸收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换股合并,需要考虑原控股股东A1除持股甲公司外,是否有其他的资产和负债,以上结果将会影响到吸收合并前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二)先减资再股权转让

  概述:实控人A对控股股东A1出资全部退出,A1将持有甲公司对应的股权90%转让给实控人A,减资应付款和股权转让款相互抵减,此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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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注要点

  (1)减资流程合规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2)税务问题实控人A退股A1时可能涉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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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退伙的价格是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而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很多时候和合伙企业成立时是不同的,退伙收回的金额和入伙时的出资并不相同,之间就有价差,这价差就形成亏损或所得。所得是否需要交税,实操中存在不确定性。为了避免产生应税风险,可操作的方案是:投资人退伙所得的资金与其之后受让股权需要支付的转让款相同,从而避免本次完整交易产生所得,从而降低缴纳所得税的风险。

  2、相关案例:绿色动力2016年2月26日,保利基金与惠泰恒瑞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保利基金以3,00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绿色动力2,091.72万股股份转让给惠泰恒瑞(即1.43元/股),签署协议当日绿色动力H股收盘价为港币3.55元/股。转让前惠泰恒瑞系保利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本次股份转让新增股东惠泰恒瑞原系公司股东保利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本次股份转让系惠泰恒瑞自保利基金中办理退伙事宜,保利基金将惠泰恒瑞持有的保利基金出资额对应的绿色动力股份转让予惠泰恒瑞,未实际支付对价。2016年6月,保利基金合伙人会议决定,同意惠泰恒瑞退伙,并依照惠泰恒瑞入伙时认缴出资的3,000万元作为向其支付的退伙资金金额。中介核查意见认为:上述股份转让的受让方惠泰恒瑞原系发行人股东保利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本次股份转让系惠泰恒瑞自保利基金中办理退伙事宜,保利基金将惠泰恒瑞持有的保利基金出资额对应的绿色动力股份退还予惠泰恒瑞。经核查,上述股份转让系保利基金合伙人惠泰恒瑞退伙时,保利基金向其退还财产,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股份回购+股权转让

  概述:A1回购实控人A公司股份,并向其支付回购款,同时A公司再向A1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两次转让价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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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注要点(1)流程合规先回购再转让本质上与方案二一致,也需要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2)税务问题回购股权和转让股权本质上是两次交易,转让的价格、条款不同,均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先和主管税务部门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负。

  2、相关案例:晶晨股份2018年1月20日,发行人、晶晨集团、晶晨控股与光元有限、文洋有限、裕隆投资、York Angel分别签订了《股权平移框架协议》;2018年2月15日,发行人、晶晨集团、晶晨控股与ChangeAn投资签订了《股权平移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由晶晨集团回购上述五名股东所持晶晨集团的全部股份,同时,晶晨控股向五名投资者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股权转让价款与回购价款相等。晶晨集团先后与上述五名股东分别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发行人、晶晨控股先后与上述五名股东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晶晨集团已经分别向光元有限、文洋有限、裕隆投资、York Angel 和 ChangAn投资支付了本次股权回购价款。受让方光元有限、文洋有限、裕隆投资、York Angel 和 ChangAn 投资已分别向转让方晶晨控股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中介核查意见显示上述股东平移系由股东自行决定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沟通实施。股东平移所涉及的晶晨集团回购及发行人层面的股权转让均已经履行相应的程序,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情况。

  (四)无偿划转

  该种方案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即39号文,根据3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即下述企业直接股权转让可以适用无偿划转:(1)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全资企业。(4)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可比照无偿划转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仅限于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不过需要关注的是,39号文虽然将无偿划转的适用主体扩展到了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但39号文在各地国资监管中的执行程度不统一。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目前尚未执行39号文关于比照适用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具体适用39号文关于比照无偿划转相关规定时,建议及时与企业所属国资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1、主要流程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流程如下:(1)可行性研究:划转双方应就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划转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2)内部决策:在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宜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划出方和划入方应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3)债务处置:考虑到无偿划转事项已实质性的造成划出方的资产减少,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可流通、可变现性较强,基础价值较高,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不可避免的会降低划出方的偿债能力、影响划出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在进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时,还应将划转事项通知划出方的债权人,并妥善制定划出方的债务处置方案。(4)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共同组织对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果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划转依据。另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5)签署协议:由划出方、划入方共同签署关于国有股东拟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合同或协议。(6)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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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信息披露:如无偿划转事项导致划入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的,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划入方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做好《筹划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筹划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等信息发布工作,向投资者释明无偿划转事项与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8)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划转双方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询标的产权持有状况并取得结算公司出具的持有证明文件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证券交易所作形式审查并出具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股份转让双方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全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工作即告完成。

  2、关注要点

  审核主要关注无偿划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对应的审批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否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等

  3、相关案例:许继电气公司在2022年发布了《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无偿划转前,中国电气装备未持有公司的股份;许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86,286,4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3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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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国电气装备通过许继集团间接控制公司386,286,4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31%),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许继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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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间接股东要实现向直接股东的转变,主要方案包括吸收合并、定向减资+股权转让、股份回购+股权转让和无偿划转,其中无偿划转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在实操过程中主要考虑流程合规性和税务合规性,在未实现实控人变更情况下的股权架构调整,本质上是资产在集团内部的二次整合,但考虑到现行税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要求,仍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流程,甚至在此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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