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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双重国籍”,IPO该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3-08-03 17:58:00

股东“双重国籍”,IPO该如何处理?

  一、问题描述

  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由中国国籍变成境外国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影不影响企业性质?是否要进行外资企业备案?

  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取得境外国籍的情况下,未注销国内户籍,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国籍”,是否构成IPO法律障碍,需要如何处理?

  二、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0年9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2006年9月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2016年10月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总结分析

  1、结合市场案例,针对“双重国籍”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1)发行人股东取得股权时,是否存在“双重国籍”情况;(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监管,如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外汇管制等;

  (3)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股东“双重国籍”身份骗取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优惠待遇;

  (4)相关股东是否曾因“双重国籍”问题遭受处罚或存在潜在的遭受处罚的风险。

  2、由于管理问题,取得境外国籍后未及时注销国内户籍的情况较为普遍。审核机构关注发行人“双重国籍”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利用违法事实谋取非法利益”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风险。

  因此,拟IPO企业股东在面临“双重国籍”问题时,可尝试从如下几个方面解决:

  (1)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

  ①依照《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取得外国国籍、定居于国外而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保留外国国籍(案例1、3);

  ②依照《国籍法》第十三条关于原为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人员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程序,取得复籍证书、完成落户手续并注销外国国籍(案例2、5)。

  (2)论证“双重国籍”情形未实质违反法律规定:

  ①严格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所经营业务以及“双重国籍”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论证不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而规避发改委及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主观故意和事实(案例1、3);

  ②严格核查发行人“双重国籍”股东的出资资金来源,论证出资资金不存在规避外汇监管规定的主观故意和事实,来源合法(案例1);荣大申报文件制作及咨询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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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严格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各项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论证未利用“双重国籍”身份骗取或实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实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规定(案例1)。

  (3)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说明所涉股东“双重国籍”问题是否存在实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处罚风险或遭受重大处罚风险(案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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