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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来源:信披小花儿发布时间:2023-03-03 17:10:21

哪些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以创业板为例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除了公司本身要做好调查论证之外,有些事项还需要中介机构比如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以创业板为例,今天咱对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事项做个梳理,同时也简单总结下保荐机构的日常重点工作。

事项类别
具体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定期性
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年报半年报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年度跟踪报告中一并发表意见
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核查,定期跟踪报告中说明情况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相关资产业绩承诺情况
保荐总结报告书(持续督导结束,年报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
发表核查意见临时性
现金管理、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
所有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相关的,如置换、暂时补流、变更用途、调整进度、使用节余/超募资金、结项等
限售股解禁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恢复股票正常交易申请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1、主要业务停滞或者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3、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者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5、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6、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7、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8、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比如问询函、关注函、监管函等
上市公司发生《证券法》第80、8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对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需要及时通知保荐人
参加业绩说明会
目前年度业绩说明会是鼓励召开,同时鼓励保荐代表人参加
开展年度培训
保荐人每年应当至少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培训情况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2、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3、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D的。
整合持续督导底稿
每半年整合一次持续督导的底稿材料,同时对募集资金现场检查2次/年
定期现场检查
1、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每年对上市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2、在持续督导期间,如果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或者D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专项现场核查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知悉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1、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5、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6、违规进行风险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7、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8、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9、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其他监督义务
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下列行为予以监督:
1、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行使可转债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财务状况,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
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5、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纪律处分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
6、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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